1、近日,为实现科学防控疫情,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工作,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筹部署,以区县为单位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各区县按照疫情发展标准划定高风险区、中风险区、低风险区,执行不同标准的防控措施和复工复产工作安排。 法律解读:“分区分级防控”措施是根据各区县传染病流行、发展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赋予各区县人民政府采取不同程度的紧急措施,这是一种特殊时期或突发状态下法律赋予给行政机关行使的紧急行政权力,相应的,民众个体也被要求有更高的容忍或服务义务。因此,作为普通民众,我们应该了解所处区域的防控级别,自觉遵守防控要求,配合防控执法。 2、2月24日,武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因工作疏忽,先后连发两条通告,紧急整改17号通告的严重错误决策,继续按照习总书记讲话精神,严格管控离汉通道。2月25日,国务院及湖北省防控指挥部再次强调,武汉仍然执行严格管控措施。但因17号通告的发出,仍然给全国各地逐渐平稳的疫情防控形势造成了严重的防控风险。 法律解读:武汉是此次新冠病毒疫情流行、爆发最严重的疫区城市,为防止疫情扩散,1月23日,武汉关闭离汉通道以来,防控措施持续加强,直至全面封锁。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43条之规定,武汉作为全国大中城市,实行封锁及解除封锁都应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此次疫情,习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实行统筹部署,全国上下“一盘棋”的抗疫方针,武汉指挥部下属机构擅自发布有条件放开离汉通道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 3、疫情期间,云南大理征用所属地快递公司的口罩的行为引发舆论一片声讨,随后,云南省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 法律解读: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根据防控疫情需要紧急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口罩作为防控疫情的必需物资,依法也属于征用物资对象。大理为什么征用违法呢?因为,首先运输的物资不属于快递公司财产;其次,政府征用属于法律赋予的特殊行政权力,其行权必须符合必要和利益均衡原则,即行权所要实现的行政目标相较于受影响的法益是妥当的,必要的。而大理征用的口罩是即将用于武汉及其他城市疫情防控所紧急需要的不可或缺的物资,违反了行权均衡性原则。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义务,合同相对方能否据此解除合同? 答:本次新冠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合同相对方一般不能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1、承租人如因疫情无法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商业管理费,出租人一般不能请求解除合同。 承租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行为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比如承租人因疫情防控无法与出租人对接,又无法通过其它方式支付租金。对于该种情况,可以根据疫情防控对承租人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亦不能因此解除合同。另一类是承租人以疫情防控导致经济效益下降为由未按时支付租金。对于该种情况,一般不宜认为疫情防控与未支付租金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但该违约行为与疫情导致的经济效益不好有关,并非恶意违约,只要承租人在疫情结束之后继续履行合同且补交房租,出租人的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实现。因此,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精神以及疫情防控的客观现实出发,对于因疫情防控期间未按时支付房租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根本违约,进而解除合同,这与九民会议关于“轻微违约不可解除合同”的精神亦相契合。 出租人出租自持物业所签订之合同一般约定了如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达到一定期限,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次疫情期间,如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承租人无法办理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商业管理费的手续,则该请况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行义务,一般不认为是违约行为,出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2、如出租人因疫情导致无法履行商业管理、物业管理等义务,承租人也不可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如前所述,本次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如在疫情期间因政府管制等原因造成出租人无法履行商业管理、物业管理等义务,该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同样不认为是违约行为,承租人一般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新冠疫情造成承租人无法对租赁标的进行正常的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是否可以请求核减租金? 答:商用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核减部分租金,自住房屋承租人仍须正常缴纳租金。 1、商用房屋承租人可请求减免部分租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一规定又称“情势变更原则”。 对于商用房屋,此类房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疫情和防控需要,承租人无法对租赁标的进行正常的使用和收益,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比如餐厅、宾馆无法正常营业或被要求限期停业,电影院、KTV、商场等消费娱乐场所客流下降、收入减少等。另外,疫情期间企业提供的的物业服务及商业管理服务也相应减少。商用房屋的承租人一般可以请求减免部分租金及管理费。如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可根据情况与承租人协商,减免疫情期间的部分租金及管理费。 2、自住房屋承租人一般不能请求减免租金 自住房屋因其没有因疫情影响房屋的使用,房屋仍能正常发挥其效用,一般而言自住房屋的承租人不能请求减免租金。 (三)针对商业运营业务的法律建议 1、为承租人支付租金、管理费提供便利 对于因疫情无法缴纳租金、管理费的承租人,出租人可通过线上、电话等方式远程为其办理缴纳租金、管理费的手续,避免承租人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不缴纳租金、管理费。 2、对于商用房屋承租人减免租金的请求,出租人可协商减免部分租金及管理费 因疫情造成的商用房屋无法正常经营,无论对出租人还是对承租人都会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具有法律依据。对于提出请求的承租人,出租人可根据受影响程度及实际情况与承租人协商减免部分租金及管理费,并形成书面协议,避免纠纷。 3、注意固定和保留证据 出租人可注意收集和留存有关疫情发展、防控措施以及造成合同履行障碍的证据。比如,当地政府针对疫情发布的相关政策,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协商沟通的,应保留相关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的方式予以固定。 (编辑:刘研、邓晶晶、喻鑫、高寒、李昂、方旦)
(一)新型冠状病毒所引发的疫情具有何种法律性质? 答:本次疫情爆发突然、影响范围广、严重程度高,且截至目前尚未研发出特效药物,因此此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个构成要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情事变更则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本次疫情由此前从未被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引起,且传播迅猛、传染源至今未被确定、尚无有效治疗方法,导致境内外相关部门采取了各类不同程度的干预和管制措施,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 参照最高法院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我们认为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所引发的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因《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明确区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更,在认定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我们根据现行法认为本次疫情不再构成情势变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月10日也明确,此次疫情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 常见合同文本关于不可抗力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条款第17.1条“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版)中通用条款第21.1条“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中专业术语解释第5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版)等示范文本均通过列举式的方法将瘟疫明确纳入不可抗力的范畴。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未对不可抗力进行列举式的约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延期时各方的履约风险 当前,政府因控制疫情需要通知延长假期、延期复工,且大范围的交通限制可能导致短期内农民工返城迟缓、材料设备短缺,上述情况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产生最直接的影响,即抗疫期内无法正常施工、竣工、交付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此外,因建设工程施工本身受诸多因素影响,也会直接影响后续建设方合同履行一系列问题,将导致地产企业面临采购合同变更、逾期交付房屋等各种问题。 政府的疫情期间延期开工通知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义务的,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全部免除责任”是指全面免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包括主给付义务,亦包括附随义务、违约责任等。而“部分免除责任”则是指免除部分不能按约履行的责任,如减少违约金,允许迟延履行(在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等。 建筑企业与房地产企业均不可避免地因疫情防控而产生包括工期延误、延迟交房在内的合同迟延履行情况,若将其视为违约行为,由此产生的违约金是非常高的。此时,若工期延误、延迟交房确是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抗疫期间采取的行政措施如延长假期、延期复工等导致的合理迟延,应当顺延相应的期限并免除对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因抗疫、防疫而支出的额外费用以及因停工产生的其他损失,应首先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购销合同等相关合同对于损失承担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合同未作约定的部分,建议由各方按照法律规定以公平原则友好协商、共担风险。 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湘建价函[2020]7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项目,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复工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该通知亦对疫情期间费用调整进行了明确。 建议:在复工前,施工单位应积极做好复工准备,摸排农民工返流到岗情况、人员缺位情况和机械材料储备情况,及时做好人员、材料的调整安排工作,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在疫情期间,应统计与本次疫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包括停工损失、人材机价格上涨等)、工期延误情况,并积极搜集相关资料,固定相关证据,以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复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就本次疫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工期延误情况与施工单位进行友好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以便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其他事宜。当然涉及到设计、监理等相关程序同样需要提前谋划。 (三)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履约风险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交房法律风险 在建设工程工期滞后的情况下,导致房地产企业(建设方)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风险。若约定的交房时间在疫情控制期间,则地产企业可主张将交房日期顺延至疫情结束之后的合理时间,且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若交房时间疫情结束后,但确因受到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期交房,则可根据工程复工等情况变更房屋交付日期。如上述分析,除不可抗力之外,情势变更、正常商业风险等均可能影响房屋交付时间。故地产企业可以疫情为抗辩理由主张免除责任,但是,因疫情对建设工程工期的影响周期无法直接、准确判断,地产企业仍存在无法免除逾期交付房屋全部法律责任的风险。 建议:在疫情期间,企业应固定好与本次疫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延期交房情况有关的证据,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在正常复工后,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重新合理确定房屋交付时间,并通知或以公示等方式告知买受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办理产权登记风险 鉴于目前政府部门业务窗口可能关闭,也有可能出现,因回复办公初期挤压的办证工作太多,影响办证时间,房地产企业可能面临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风险。相对于逾期交付房屋的风险,影响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因素相对单一,在政府部门恢复正常办公后可办理相关手续,假期延长、延期复工对办理产权登记影响的周期较易判断。 建议: 房地产企业在政府部门的相关业务恢复后,尽快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避免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法律风险。 3、房屋买卖认购协议的履行期限法律问题 房地产企业与认购人签署的认购协议中,一般约定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的时间,若该义务的履行期限在控制(最终以政府的通知为准)期间,则将因企业延期复工导致认购协议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在此情况下,双方可变更履行期限。但是,在 控制期之后,认购协议的履行基本不受影响,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建议:对签署的认购协议进行审核,若发现需在假期延长、迟延复工期间履行的认购协议,应尽快与认购人沟通,重新确认履行时间或根据实际情况解除认购协议。 4、其他合同的履约法律风险 根据疫情防控、减少人员流动的需要,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基本暂停,由此导致相关业务合同约定的内容需进行变更。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房地产企业签署的合同主要包括:设计等咨询类合同,物料等采购类合同,销售代理、广告等营销类合同,疫情对上述合同的履行时间、履行内容等亦产生一定影响。房地产企业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均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主张。具体可包括以下情形: (1)开工时间的延期,可能影响土地部门给定的开工时间逾期。若该义务的履行期限在控制(最终以政府的通知为准)期间,应属于可协商的范畴,房地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做好汇报等事宜。 (2)代理销售合同需要变更的问题,目前各项目的售楼部关闭,代理销售合同中有关业绩考核等条款若继续履行对代理公司显然有失公平。因此,需要对合同中有关条款作出变更。 (3)又如广告宣传合同,受疫情影响可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并无法达到预先的推广效果,在此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可要求变更合同履行时间、履行内容或直接解除合同。 建议:就部分对时效性要求较强的合同,但合同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房地产企业在复工后与合同向对方进行沟通,对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条款重新协商,或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等解除合同。 (编辑:刘研、邓晶晶、方旦、喻鑫、李昂)
(一)春节七天假期(1月24日-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1)1月24日是除夕,故1月24日当天属于调休范围,如果有员工在1月24日天加班而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两百的工资报酬。 (2)1月25日至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企业安排员工工作,企业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1月28日至1月30日属于休息日,企业安排员工工作,企业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两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国务院自2014年1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受疫情影响,今年春节假期延长(1月31日-2月2日),这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三天的法律性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该文件第三条还规定了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休息日是可以补休的,法定节假日依法不能补休。因此,三天的延长春节假期应为休息日。 其次,我们要明确这三天工作的法律性质。对在这期间企业提前开工;或者安排我们在家办公,如果提供正常劳动;在法律上一样属于“休息日加班”。 最后,这三天加班如何计算工资?企业可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即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企业安排职工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在家办公(1月31日-2月2日),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有两种处理结果,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的性质是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职工在家办公,企业后又安排补休,则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职工在家办公,企业不能安排补休的,则企业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 (四)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职工未到岗的,能否按休带薪年休假或事假处理? 答:建议明确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直接以带薪年休假或事假进行冲抵。 目前各省市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中,没有明确用人单位能否在延迟复工期间直接用年休假进行冲抵。在缺少规范依据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迟延复工期间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以年休假进行冲抵,仍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且复工后员工可享受正常的年休假待遇,则员工在本年度内可享受的带薪休假天数将会增多,由此便增加了用人单位负担。若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间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部分员工可能以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未考虑本人意愿”为由拒不接受或主张无效,极有可能引发集体劳动纠纷,不利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迟延复工期间并不是用人单位给员工增加的福利,而是因为必须遵守关于复工时间的规定,延迟复工的初衷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暂停恢复生产。如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在迟延复工期间使用年休假,则迟延复工期间可以按年休假处理。即使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也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这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也是疫情防控期间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平衡用人单位与员工利益的重要举措。 疫情防控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的社会责任,需要共同承担。虽然多数省市未明确迟延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但无论标准为何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间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在保障员工权益的基础上安排员工迟延复工期间休年休假,员工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待疫情过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也可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施行福利年假,以增进员工的福利。 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无生产任务或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有权自主行使统筹安排权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且具有正当理由,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用人单位也将保证员工应有的年休假待遇,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受到影响,故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将年休假安排告知员工后,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这并不违背现有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安排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并不代表需取得员工同意。 (五)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暂时无法复工,待岗期间未提供劳动,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答:湖南地区企业因疫情无法复工,待岗期间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条例〉》的通知,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湘政办发〔2015〕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将《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4号)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 (六)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工资如何支付? 答:延迟复工期间,若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员工完成了日常工作的工作量,那么将视为正常劳动时间,照常发放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企业可选择调休或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人社部发〔2020〕8号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七)受延迟复工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职工工资,是否算拖欠工资? 答:尽管规定明确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 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用人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民法总则》第 180 条第 2 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八)列入延迟复工范围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强行要求职工到岗复工是否违法? 答:违法,且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如因提前复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如提前复工产生严重后果的,企业会面临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等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如企业提前复工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70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九)因政府采取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未能按期返岗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由于防控疫情需要,多地已采取全面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等交通管制方式,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安排完还不足的双方可协商按照事假处理。同时,企业可要求该类员工提供被交通限制等情况的证明文件,比如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 法律依据:年休假的标准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十)劳动者被隔离期间、及医学观察期间,包括员工正式复工前居家自我隔离的14天,用工单位需要支付工资吗?如何支付? 答:《通知》对两种情形作了统一规定,无论是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还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甚至是对于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都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工资按照出勤照发,也就是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发放工资报酬,即正常提供劳动时所发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都应当发放,这些都属于工资的范围。当然,如果职工的奖金与该职工或单位的业绩相关,则在单位业绩不佳或停工、停产的情形下,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予发放奖金的,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包括相关奖金是合理的。 另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先自行隔离14 天。在 14 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或采取调休方式,并依法支付工资。如果非政府部分通知,或已过当地政府部门所要求的隔离期间,员工提出再自行隔离一段时间的。在以协商为主的前提下,企业有自主决定权。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十一)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于治疗、隔离或观察导致一段时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规定,对新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等导致不能上班的职工,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刚好到期,企业还要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企业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十二)符合规定复工的企业,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未上班的原因多种多样,企业不能轻易以旷工解除。最好通过三封EMS程序处理,即先通知返岗,未能返岗说明理由。第一封后,不回复的警告,还不回复以规章制度解除。回复的,根据回复的理由应对,如被隔离,待隔离期满后要求其返岗;如病假,要求提供病假手续以及医疗期满后返岗;如因交通困难,可给予适当宽限条件,如安排年休假、事假处理。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十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怎么处理? 答: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案件正在审理的,可顺延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款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十四)上班时感染,算工伤吗? 答: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编辑:刘研、邓晶晶、李昂、方旦、喻鑫)
亲爱的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全体同仁、当事人们: 根据开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开福区防病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春节后开复工工作的调度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本所管委会紧急召开会议作出延迟至2020年2月9日复工的决定,并下发了《2020年春节后开复工及防疫工作的通知》。 但是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数据,抗疫斗争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确诊感染和疑似感染的数据确实令人担忧。为了把有限的医疗资源留给最需要的人群,为全国抗疫斗争早日取胜奉献一己之力,也为了全体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本所管委会经会商决定: 1、原定于2020年2月10日恢复节后上班,现改为不在律师事务所集中办公,各位同仁仍根据(2020)联创管4号文《疫情虽艰 服务不怠——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抗疫期间持续提供法律服务承诺书》规定在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做好抗疫期间网络及移动终端等形式的全面法律服务工作。 2、兹计划推迟至2020年2月24日(周一)恢复律师事务所正常集中办公(人民政府如另有通知除外)。 3、本所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不集中办公期间,每天都有本所合伙人及行政人员值守,若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置,请联系本所春节假期值班电话:0731-84587500;及行政总监马家文副主任电话:15973125938,并配合值守人员做好防护工作。 4、建议大家继续做好自我防护,不串门、不聚会,如发现自己身体不适及时向所在社区或街道及本所报告,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5、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业、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发布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或仲裁工作调整的通知,相关工作期限均做适时调整。感谢各位亲爱的当事人理解和配合疫情期间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工作安排! 疫情虽艰,服务不怠! 联心合力,共创大业! 特此通知!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 暨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免印) 二O二O年二月八日
2020年元月25日大年初一的早上八点半,大家还沉浸在除夕守岁的欢乐中,胡赞兵主任就驱车匆匆赶往位于长沙湘江东岸的联合创业律师所,紧急联系在长沙的律所管委会委员…… 因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已经开始蔓延,联合创业律师需要马上行动起来。大年初一当天他们就成立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值班和各项防控工作。 舍弃春节休息时间,落实律协防控要求 元月26日大年初二中午12点半,联合创业所主任办公室手机铃连续响起,“爸爸,什么时候回来陪我玩?”“儿子快回来吃饭,全家人就等你了!”“平时忙就算了,大过年的还这么忙!快回来吧!”都是家人催着防控小组律师回家的电话…… 随着湖南省律师协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紧急通知》,临时工作小组进一步落实相关疫情防控工作。顾不上春节和家人团聚和吃年饭,防控小组第一时间就加班加点进行了工作安排。刘研副主任负责宣传;胡军副主任负责物资贮备;马家文副主任负责消毒和返长员工的信息摸排、党支部张献书记负责员工的每日体温测量;胡赞兵主任对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安排,工作小组胡军副主任当天就紧急联系我所所在地物业公司,给予该司防控期间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指导,帮助启动社区联防联控机制。 疫情当前挺身而出,爱心合力共克疫艰 面对疫情,我们联合创业律师不会置身事外;面对疫情,我们联合创业律师匹夫有责,面对疫情,我们联合创业律师更需要联心合力,共克疫艰。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向全所发出《联心合力 共克疫艰——关于向抗疫第一线医疗机构捐赠防护器具募集采购款和抗疫公益相关事宜的倡议书》。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持续蔓延,医护人员在医物资源紧缺的情形下不顾自身生命安危,正为群众生命健康奋战在危险的最前线。倡议全所向抗击疫情第一线的医疗机构募捐一批紧缺的医用口罩防护器具。元月27日,在日本出差的高燕律师立刻在当地四处活动,筹措口罩等防护器具。随后,杨佳律师也联系韩国的朋友帮忙筹措。胡赞兵主任还联系了广西等多地口罩厂家。 2月5日傍晚,省律协领导发来一条信息:“向联创律师致敬!”当天为响应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凝心聚力、共抗疫情”爱心募捐倡议书》的号召,联合创业律师第一时间就将七万元善款全额捐出。联合创业律师仅用一天时间就有84人捐款,累计捐助85笔款项,合计捐助善款人民币70000元,人均捐款834元。据目前公布捐助金额统计,是为目前湖南律师界人均捐助金额最多的律师事务所。 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联合创业律师所还倡议全体律师同仁积极就本次疫情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及时发表相关法律服务专业文章,为顾问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疫情虽艰服务不怠,抗疫期间持续服务 2月4日凌晨夜已深,家人早已进入梦乡,刘研副主任和刘汉宝副主任还在为在抗击疫情第一线的媒体顾问单位制作工作文件,他们在兑现着联合创业所对社会和当事人的承诺…… 虽然湖南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作出了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要求,全省相关企事业单位2月10日才恢复节后上班。但作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联合创业所疫情虽艰,服务不怠,在疫情未平息期间,他们向社会、当事人和顾问单位作出“一、启动移动网络办公应急机制,日常服务持续到位;二、办案对接持续进行,服务保障到位;三、预约开庭外出办案,防控机制到位” 详细的三项九点持续服务承诺。各方当事人和顾问单位纷纷致电微信留言,对联合创业律师抗疫期间的责任和担当点赞! 鼠年新春之际,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中央政法委号召全国政法战线工作者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维护社会稳定这场硬仗。省律协要求我们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同时,还号召我们用博爱和善举彰显律师社会责任。这个春节,联合创业这群律师很忙!他们正践行着法律人的大爱,践行着律师的社会责任!联合创业有我,律师有我,爱心有我,祖国有我!
疫情虽艰 服务不怠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抗疫期间持续提供法律服务承诺书 (2020)联创管4号文 亲爱的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全体当事人、顾问单位同事们: 鼠年新春之际,联合创业律师衷心地祝愿您身体健康、财源广进。众所周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央政法委号召全国政法战线工作者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维护社会稳定这场硬仗。习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面对疫情,我们联合创业律师国难当头匹夫有责;面对疫情,我们联合创业律师始终和当事人在一起;面对疫情,我们更需要联心合力共度疫艰。 虽然湖南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作出了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要求,全省相关企事业单位2020年2月10日才恢复节后上班。但作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联合创业所疫情虽艰,服务不怠,我们在疫情未平息期间,特向社会、当事人和顾问单位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一、启动移动网络办公应急机制,日常服务持续到位 1、本所全体律师下载“钉钉”移动办公手机APP,方便您在急务需求时,使用钉钉提供的自动手机短信和电话及时通知律师,且相关文件可以长期保存。 2、本所全体律师邮件、QQ、微信等电子通讯方式保证全天开启,您发送相关法律需求后,及时联系律师回应后,会第一时间安排处理。 3、本所全体律师手机在工作时间保证开机通畅,以利于您及时联系。 二、办案对接持续进行,服务保障到位 1、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业、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发布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或仲裁工作调整的通知,相关工作期限均做适时调整。就本所律师代理的所有诉讼与仲裁案件,本所均已提前通知各位律师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2、本所律师会及时与各办案机关沟通联系,第一时间报告案件办理情况,您无需担心。 3、如您对本所律师服务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疫情期间专人值守律所服务监督电话:15973125938,服务监督邮箱:183167888@qq.com,本所管委会、监事会、行政部将保障联合创业律师为您持续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专业法律服务。 三、预约开庭外出办案,防控机制到位 1、疫情期间,律师如需开庭外出办案,及时提前向本所行政部报备,由本所行政部安排工作人员集中加班,协助办理相关委托代理法律手续。 2、疫情期间,律师前往相关公共交通已停止服务地区,为了保证律师服务及时有效,有劳您和您的单位及时提前提供相关通勤协助。 3、对于前往疫情严重和有风险地区办案的律师,本所行政部负责监督做好防护措施,并及时监控律师健康状况,如有情况及时向有关疾控部门通报。 最后,感谢您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联合创业所的信任与支持!联合创业律师和您在一起! 疫情虽艰,服务不怠! 联心合力,共创大业!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 暨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免印) 二O二O年二月三日 附:承诺书原文/Upload/158071176440.pdf
联心合力 共克疫艰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向抗疫第一线医疗机构捐赠防护器具募集采购款和抗疫公益相关事宜的倡议书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 近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持续蔓延。为打赢这场硬仗、挺过难关,各级政府千方百计组织资源,全力抗击疫情;医护人员在医物资源紧缺的情形下不顾自身生命安危,正为群众生命健康奋战在危险的最前线。自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的民众献爱心的热情高涨,希望伸出自己的援手,同各地“抗炎战斗第一线”的医护人员一起度过难关。面对疫情,我们联合创业律师不会置身事外;面对疫情,国难当头,我们联合创业律师匹夫有责,面对疫情,我们联合创业律师更需要联心合力,共克疫艰。现就向抗疫第一线医疗机构捐赠口罩防护器具募集采购款和抗疫公益相关事宜,倡议如下: 1、 对于直面病毒的医护人员来说,口罩、防护服、防护面罩(镜)是保证他们自身安全的坚固防线,只有他们的安全得到保证,才能打赢这场“抗炎战斗”。据了解,疫情前线急缺的不是善款,而是防护器具物资!因此,我们倡议全所向抗击疫情第一线的医疗机构募捐一批紧缺的医用口罩防护器具! 2、 倡议我所各位同仁踊跃为本次募捐防护器具义举捐助采购款!目前,我所已通过各种渠道最终紧急联系到外地口罩厂的货源,医用口罩成本价每个人民币3元钱,根据本次全所捐款情况统一采购! 3、 该批口罩到位后,由我所防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联系各受捐医院直接收取捐助物资,并出具捐助证明!我所将把所有募捐人情况登记在册,随采购募捐物资一起发给受捐单位,并报省律协备案表彰。募捐收款负责人为本所财务总监胡军副主任,记账负责人为本所行政总监马家文副主任!各位捐助同仁,可私信或在所群微信转账给胡军副主任,并由马家文副主任记账并公示。 4、 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充分发挥联合创业律师专业法律服务水平,倡议广大联合创业律师同仁积极就本次疫情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及时发表相关法律服务专业文章和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统一发给本所宣传总监刘研副主任,推荐给全国律协网站、省律协公众号、本次长沙疫情统一发布网络媒体平台、本所网站等媒体平台发布,为社会抗疫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我们特此倡议!联心合力,共克疫艰! 联合创业有你,爱心有你,祖国有你!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免印) 暨防疫工作领导小组 二O二O年二月二日 附:倡议书原文/Upload/158062541164.pdf
关于我所2020年春节后开复工及防疫工作的 补充通知 (2020)联创管2号文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及家属们: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全所同志们及家属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现就延迟我所开复工及防疫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通知》第一条规定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故本所放假时间再次调整延迟至2020年2月10日(正月十五日),推迟至2月11日正式上班。如政府有新的防疫放假政令规定,则本所管委会另行发布通知。 二、根据《省政府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我所前期摸排统计中申报曾经来自或去过湖北等目前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请有关人员辛苦及时在我所微信群每天申报健康情况。我所工作人员居住的小区如发现疫情,也请及时在所群申报并做好每日自我健康情况监控。 三、为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我所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已联系有关方面筹措卫生防护用品,落实场所消毒工作,具体情况会在我所微信群及时通知,请各位微信将所群置顶并随时关注信息发布。 特此通知!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免印) 二O二O年二月一日 附:通知原文/Upload/158062523719.pdf
关于做好我所2020年春节后开复工及 防疫工作的通知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及家属们: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时刻牵动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的相关要求,以及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省律协通知)规定,和长沙市开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开福区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20年春节后开复工工作的调度令》(以下简称区政府令)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全所工作人员及家属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当前开复工及防疫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 正式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防控工作 1.春节期间,我所合伙人在管委会胡赞兵主任领导下,2020年1月25日大年初一就成立了临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值班防控工作。2020年1月26日大年初二湖南省律师协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紧急通知》,临时工作小组进一步落实相关疫情摸排工作。 2.现根据《区政府令》第5条规定要求,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2020年1月31日通过《关于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正式成立我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防控工作。 3.我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胡赞兵为组长、马家文、刘研、胡军、张献为组员。 4.我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小组的五点工作职责:一是宣传到位,向所有职工宣传、学习国家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强化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二是物资储备到位,做好体温计、医疗口罩、消毒水、手套等疫情防控相关医疗物品储备工作;三是摸排到位,做好返岗员工的信息摸排(尤其是近期有湖北暴露史的员工及其身体现状等),并安排专人进行登记;四是消毒到位,提前做好办公室消毒工作,每天定期消毒;五是责任到位,复工后,明确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每天给上班员工测量一次体温并做好记录。 5.我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分工如下:刘研负责宣传;胡军负责物资贮备;马家文负责消毒和返岗员工的信息摸排、张献负责每天返岗员工的体温测量;胡赞兵对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负总责。 二、 保护全所工作人员的健康,推迟全所复工时间 根据《区政府令》第1条规定要求,本所放假时间延迟至2月8日(正月十五日),2月9日正式上班。如政府有新的防疫放假政令规定,则本所管委会另行发布通知。 三、 加强复工前防护和服务工作,全面落实防控工作 1、复工前,全所律师如有开庭和工作安排,需要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和行政部审批、盖章,请于2019年2月2日下午三点之前向我所行政部管理负责人马家文律师报备,由我所管委会和行政部统一安排行政部工作人员加班审批时间。 2、复工前,建议全所工作人员及家属尽量不出门,出门戴口罩,不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如出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请立即向所在社区或街道及本所报告,及时就近到正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非急性发作疾病暂时不去医院,避免交叉感染。从自身安全出发、从国家利益出发,切实管好自己和家人。 特此通知!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免印) 二O二O年元月三十一日 附:通知原文/Upload/158062487665.pdf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2020年1月16日,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2020年温泉篝火年会在宁乡灰汤金太阳温泉山庄如期举办。联合创业所共150余名同事携家属到场参加。下面就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回顾本次年会的精彩瞬间吧。 (图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全家福) (图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影) 在年会的表彰环节中,胡主任为获得2019年度优秀律师等27名律师(详细名单附后)颁发了奖状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与寄望。同时也激励每一位联合创业人蓬勃向上,朝着辉煌的未来迈进! 舞动的身姿、悦耳的歌声,精彩节目和欢乐的互动游戏将篝火晚会推向一波又一波高潮。 篝火晚会结束以后,联合创业人欢聚一堂。大家在晚宴上举杯共饮,畅谈人生,欢声笑语充斥着整个晚宴。 律所年终总结大会结束后,律师们脱下笔挺的西装,沐浴温泉,互相嬉戏,驱散疲惫,享受欢乐。 丰收的2019,我们并肩走过,憧憬的2020,我们携手奋斗。2020年注定是充满机遇和挑战的一年,更是充满激情和梦想的一年,新起点,新未来,新的一年全体联合创业人只争朝夕、不负韶华! (编辑:刘研、方旦) (附:2019年度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名单:吴聪权、王阳、王军、袁辉、李花、傅勇、康华、李金铃、高鑫、韩将、陈莎、邓晶晶、曾国飞、阳立、邓开桂、李康裕、邓玲、孙业华、付端香、康笃华、龚利华、高寒、黄峰、何姚、胡波、罗婉栗、严洁)
12月20日凌晨,湘江东岸之风帆广场附近,聚集了一批热血沸腾的少男少女,他们都是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的先锋模范。当大多数人尚在温暖梦乡之时,他们已然向远方前行。此行何去,新化风雨弥漫处。 七点半,伴随着汽车的引擎声,他们出发了。路途遥远,携责任与担当,赋未知与梦想,深情而向往,紧张而沉重,助学之地就是方向。 当他们来到新化县共和小学的时候,那朗朗的读书声从幽谷中传来,犹如天籁,一解劳顿。每位同志的心中只有一个心愿,尽快见到那些渴望长大的孩子!此时,冬日的暖阳,铺陈在金黄的田埂,澄净的蓝天,注视着希望的人群。曾经如此渺小的自己,却又如此的伟大。那种高尚,那种自豪,无以言表。 此时的共和小学,迎来了一批关爱他们的人,到处洋溢着蓬勃的朝气。不远处的操场已经为远道而来的客人做好了精心的准备,一溜的学生桌椅摆在主席台上,大大的横幅:“助学兴教、仁爱无疆”! 随着下课铃声的骤响,成群的孩子搬着小板凳簇拥到这里,整齐地坐成了方阵。清澈纯真的笑容写在每一个孩子脸上,坐在主席台上客人们也以会心的笑脸回应着孩子们的热烈。正午的阳光似乎也因此变得明媚,透过浓密的树叶,找寻每一张绽放的笑脸。 新化共和小学的“五年之约” 十个经过摸底筛选的贫寒学子,被领上了主席台,他们从客人手中接过红包,对他们来说,这将是他们难忘的日子,这群陌生的客人,为他们的未来重新燃起了希望。根据律所与共和小学的约定,在未来五年里,这十位孩子将得到持续的捐助,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我们联合创业律所的很多律师,都是从贫困的农村走出来的,对他们来说,知识是改变了他们的命运,对民族和国家来说,你们就是未来的希望,我期待我们律所的这次捐资助学,能为你们带来希望,为这个社会注入希望”,联合创业律所的高级合伙人胡军,站在孩子面前,像个父亲一样意味深长地说道。 在会客室,联合创业律所的党员们与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村委主要负责人拉起了家常。“选择到共和小学来捐资助学,是我们律所党支部精准扶贫的又一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把贫困地区孩子培养出来,这才是根本扶贫之策。这次捐资助学,其实也是一次思想教育,我们把律所几乎所有的党员律师带过来,就是要通过这种现场体验,进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教育”,律所党支部副书记张献介绍道。未来,湖南联合创业律所的律师,将会不定期地来到这里,看望这里的孩子,不仅要在物质上给他们希望,在精神上也要扶助他们。 桑植春蕾计划的“十年之缘” 捐教助学,在湖南联合创业律所是有传统的,早在十年之前,律所就通过“春蕾计划”在湖南湘西桑植县进行对口捐助,十个受捐的孩子,覆盖桑植县多所学校,分布在多个年龄段,他们大多曾因为家境贫寒面临失学,但是,因为律所的捐助,让这十个孩子在十年之间,免去了失学的尴尬,顺利完成了学业,有的已经进入大学深造,有的则顺利走上社会。 十年的捐助,不仅让这群孩子的学长成长有了基本的保障,更因此成就了捐助者与被捐者的美妙缘分。十年间,虽然彼此不能经常相见,但是,书信成为联通他们心灵的桥梁,受捐的孩子们不时给律所的律师们写信,汇报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信中也毫不吝啬他们的感恩之情。 这些信虽然看上去朴实无华,但却成为律所的律师们极为珍视的宝贝,律所党支部书记薛宏志带领下,胡赞兵、胡军、张献、杨波、刘汉宝、刘研等参与捐助的合伙人律师们均做到有信必复,关爱着这一批又一批受助寒门学子。 “叔叔也是出身农村,通过读书改变了命运。因此,也希望你能好好读书,跟叔叔一样,通过读书来改变自己的命运。高三正如你所言是最关键的一年,但是你也不要有压力,压力大反而不利于正常发挥”,薛书记像关爱自己的孩子一样,以书信的形式陪伴这个孩子从小学四年级到高中毕业。 十年里,孩子们眼中的“刘叔叔、胡叔叔、张叔叔、杨叔叔、薛叔叔”等,不仅成为他们生命中的贵人,更成为他们学习的榜样,是这些叔叔们在他们心中种下了希望,未来,他们也将把这种希望种到其他人心中。 联合创业律师的“公益之路” 党建工作被提到了突出位置。作为一家讲党性的律所,湖南联合创业律所把公益糅合到党建中,厘定出“以业务为主体,以党建和公益为两翼”的发展路子,坚定走公益之路,以具体实际的行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全体党员进行生动的思想教育。 律师,素有社会良心之说,律所则是社会良心的集结地。作为湖南省九家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的知名律所,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从创立起,便把社会责任担当写在律所的精神旗帜上。胡赞兵主任不止一次强调,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不仅要在业务中坚守社会公平正义,更在在社会责任担当中,以突出的公益担当,彰显律所的社会良心。尤其是在党中央发出“精准扶贫”的号召以来,湖南联合创业律所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公益活动中,用心用情地帮扶有困难群众。 未来,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将不打折扣地履行与共和小学的捐资助学之约,也将以此为契机,强化“以党建促所建,以公益促效益”的强所逻辑,踏出更广阔的发展之路。
12月20日,律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胡赞兵主任带领律师团队拜访顾问单位湖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双方进行了工作交流座谈。 湖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相关领导对胡赞兵主任带领的顾问律师团队的专程拜访表示感谢,提出了作为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和期望,包括出入境检查工作的规范执法要求,总站的经济合同、人事招聘、基建工程的法律审核以及全体民警及家属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都需要专业、及时的法律顾问服务。 胡赞兵主任介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并就总站的需求和期望作了表态。一是我所有丰富法律顾问服务经验,在民事、行政、涉外法律领域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总站提供支持;二是这次组建的总站顾问律师团队也是经过精心挑选的,擅长行政法、民法,相信能为总站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三是法律顾问团队将会为总站建立专项的服务方案和工作台帐,使顾问服务更加具系统性和针对性。 顾问律师团队:胡赞兵、胡 波、梁腊梅
7月20日,由湖南省司法厅主办,湖南省律师行业党委、省律师协会承办的“2019湖南律师文化论坛”在长沙举行。我所党支部书记、省律协副会长薛宏志律师应邀出席了本次论坛。省、市两级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的有关领导和部分律师事务所主任、特邀嘉宾、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共40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上午的论坛由薛宏志副会长主持,四位特邀嘉宾作了主题分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作了《让律师文化成为事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刘瑞起作了《有关律师发展的一点想法》、湖南大学特聘教授谢佑平作了《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湖南工商大学文新学院院长郑佳明作了《湖湘文化与湖南精神》的主题分享。 下午,省律协秘书长汤力勃宣读了本次论坛获奖名单。组委会于今年4月面向全省律师发出征集论文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会员所管委会和省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积极响应,广大律师特别是省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踊跃投稿,共收到论文135篇。经初审、专业软件查重、专家评审,在三个主题中各评选出10篇优秀论文,共30篇。 湖南律师文化论坛旨在挖掘、展示、传播湖南律师文化的独特魅力。通过领导、嘉宾和律师们的精彩分享,在经验的交流、智慧的碰撞中,让参会人员充分感受到了律师文化的精髓,为湖湘律师文化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将努力在传统文化和地域文化中吸取营养,扎根于实践,形成长远的核心竞争力。联创所的律师也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刘研、方旦)
2019年7月15日,曹女士将一面写有“厚德重法、专业敬业”的锦旗送到我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胡赞兵主任手中,以表示对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湖南省律协副会长、我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薛宏志律师和我所二级合伙人韩将律师的感谢。 时某某在与曹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杨某借一百万元人民币未还,杨某遂将时某某与曹女士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曹女士对一百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曹女士前往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本所薛宏志、韩将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全面搜集证据、调取证人证言,使得本案再审申诉成功,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再审过程中,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人应当承担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但是我所薛宏志、韩将律师仍精心搜集大量证据,分析银行流水财务动向,检索大量案例,充分证明该笔借款没有用于、也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最终,在曹女士的信任与我所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再审判决曹女士无需对一百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曹女士携亲朋好友赴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对薛宏志、韩将律师表达诚挚谢意。 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律师工作的认可,也是对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的信任与鼓励。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承“专业敬业”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承办律师介绍: 薛宏志,男,汉族,1965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执业26年,一级律师,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2009年2月被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司法厅授予第五届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并记三等功; 2011年12月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称号;2012年6月30日被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全省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并记一等功。 韩将,男,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法律功底扎实,擅长办理各类型疑难、重大、复杂的二审、再审案件,具有很强的团队合作组织协调能力。办案时不仅能从法律上找突破口,还能从汇报、沟通、交流中另辟蹊径,更好的为委托人服务。先后在法院、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从事法律工作,期间办理的建设房地产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重大、复杂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广受当事人好评。 (通讯员:王源源)
2019年6月5日上午,由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怀化仲裁委员会主办、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企业法律服务直通车”活动启动会议在怀化珈禾至尊酒店成功举办。本次活动旨在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创新怀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普法模式,扩大怀化仲裁委员会公众知晓度,帮助怀化市建筑施工类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拓宽企业纠纷多元化解决渠道,依法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涉法问题。 湖南省律师协会调解与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怀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我所副主任兼高级合伙人刘汉宝律师应邀为本次活动做了长达3小时的“建筑工程、房地产项目法律风险与权利救济”专题讲座。怀化市及各县(市、区)住建局、怀化市仲裁委员会、怀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的代表近170余人参会聆听。 刘汉宝律师就企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风险点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及住建部(2019)1号文等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并现场解答了参会人员的提问,给出诸多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活动过程中,有意签订《“2019年企业法律服务直通车”帮扶协议》的企业达32家,现场签约达24家。本次活动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赢得了在场人员的一致好评与赞誉。 本次企业帮扶活动时间暂定一年。下一步,帮扶律师团队将走进签约企业深入调研、落实帮扶计划,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实务辅导或培训等。 (通讯员:朱艳红)
我所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高级合伙人薛宏志律师应省律师协会邀请,于2019年5月26日出席并主持《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案例适用》专题讲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律师为本次讲座主讲人。 专题讲座从条文、立法精神及原因等多角度进行解读和阐述,结合实务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详细阐述了应如何适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规范破产管理人操作,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与会人员表示,讲座是法律学习,帮助我们正确理解该解释条文,提高破产法实务中相关问题的法律实务技能,是一种职业技能的培训。同时升华了对《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后,薛宏志会长对此次专题讲座进行了系统而又精炼的点评。 (通讯员:罗婉栗、刘宸、沈婷)
2019年4月28日,由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中共长沙市委宣传部主办,马栏山视频文化创产业管委会、长沙市版权协会、马栏山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承办,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湖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协办的“2019年马栏山版权保护论坛—马栏山大讲堂”在浏阳河畔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1号演播厅成功举行。 本次论坛以“严格版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刘研律师作为湖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应邀参加了本次论坛并发表演讲,在现场就“线上音乐版权的保护及商业模式”进行了探讨。 刘研律师谈到:“数字音乐的网络技术特性增加了版权保护的复杂性;数字音乐版权意识薄弱,制约了版权保护的主动性;数字音乐版权法律不完善,制约了版权保护的全面性。那么,如何对数字音乐版权进行保护?目前,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技术、共享和补偿等四种路径实现著作权保护。” 严格版权保护是实现视频文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版权保护任重而道远,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版权交易,助力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方旦)
2019年5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南国资委)公布2019年度法律中介机构推优备选库入选名单,经过省国资委的层层选拔和认真审核,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以及良好的社会信誉再次成功入选。 再次入选湖南省国资委2019年度法律中介机构推优备选库,有利于加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与国有企业的联系与合作,为我所律师参与湖南省国资委及省属企业法律事务提供契机。同时我们也将发挥专业优势,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助力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及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通讯员:刘研、方旦)